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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宝山、啜亚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啜亚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76号申请人:张宝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啜亚苹,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宝山与被执行人啜亚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5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啜亚苹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啜亚苹名下的位于齐河县元信济北郡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