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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建辉、黄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辉,黄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辉,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黄晓春,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黄建辉与黄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晓春在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城C3区8号有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鳌溪私字第200503972号,建筑面积41.09㎡)。因被执行人黄晓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晓春所有的坐落于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城C3区8号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鳌溪私字第200503972号,建筑面积41.09㎡)。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黄晓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