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丁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丁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75号原告:王军,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丁烨,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军与被告丁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