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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丁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丁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75号原告:王军,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丁烨,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军与被告丁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