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与王成忠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王成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852号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建华,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成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宋成元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