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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术明与文传碧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术明,文传碧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966号原告:汪术明,女,四川省营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传碧,女,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术明诉被告文传碧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术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术明自愿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术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术明负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