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群才与秦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群才,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孙群才,男,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秦静,女,生于1985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孙群才与被执行人秦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静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孙群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静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煤集团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款51643.9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