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王美英、王珍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王美英,王珍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79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王文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扬,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影阳,男,公司员工。被告:王美英,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王珍俤,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告王美英、王珍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美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提出对王美英的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回对王美英的起诉。审判员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淑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