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路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路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路军,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在张家港市爱康金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放火,于2008年6月被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4日归案被羁押,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路军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5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路军及其辩护人朱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路军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陌陌”搭识被害人吴某,后双方相约至江阴华西等地吃饭游玩。同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彭路军驾驶苏E×××××哈弗越野车至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12号附近树林(新桥镇周江转盘东北方向约2公里),被告人彭路军无视被害人吴某的强烈反抗,采用强脱衣服、殴打、抠摸等手段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了性关系。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路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路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仅辩解称没有打被害人耳光,在强奸时不明知被害人系孕妇,事毕才知晓。被告人彭路军的辩护人朱坤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彭路军系初犯,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指控被告人彭路军强奸时明知被害人是孕妇、打被害人耳光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彭路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路军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通过陌陌软件搭识吴某(女,1997年10月生),后双方相约至江阴华西等地吃饭游玩。19时许,被告人彭路军驾驶苏E×××××哈弗越野车将被害人吴某带至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12号附近树林(新桥镇周江转盘东北方向约2公里)后停车。被告人彭路军不顾被害人吴某的反抗,仍采用强脱裤子、揪头发、抠摸阴部等手段在越野车内的副驾驶位上强行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了性关系。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路军的亲属自愿代其补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吴某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吴某与丈夫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未接电话记录的情况。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吴某递交避孕套壳子1个、皮夹1个、银行卡2张、中石化加油卡1张、观影卡1张、姓名为彭路军的江苏居住证等的情况。3.病历资料,证实吴某已怀孕五月余的情况。4.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彭路军汽车1辆、T恤衫1件的情况。5.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收到补偿款人民币15000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6.证人陆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4时许,其打电话问女友吴某在哪里,吴某说在外面和朋友吃饭,后来就打不通电话了,到了下午4时41分,其给吴某发QQ信息,吴某回了一条“想报警都报不了”等,到了晚上7时5分,吴某就不回信息了。晚上8点30分许,吴某一个人回到宾馆里,进门就哭诉被人强奸了,并从口袋里拿出一个钱包和两只避孕套壳子,其打开钱包,看到里面有一张彭路军的居住证,之后两人去报警的事实经过。7.证人陈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彭路军妻子,二人夫妻生活正常,基本不用避孕套,家里很少有避孕套的事实。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3时许,其通过手机陌陌搭识了自称晓龙(经辨认系被告人彭路军)的男子,后由晓龙开车带其去华西游玩,17时许,其要求晓龙送其回家,晓龙按导航开了约半小时,汽车开到一个偏僻的树林边上后熄火,晓龙称车子坏了,后欲亲其,被其用右手挡住并警告再这样会报警,其正在通过手机与男友陆某联系时,晓龙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其手机抢走后,将身体压在其身上,其无法接陆某的电话,晓龙从副驾驶爬上车,将其座位往下放至水平,用他的膝盖将其大腿分开,跪在副驾驶位置上,上半身压在其身上,其一边推晓龙的前胸,一边喊“救命”,晓龙没理会,用吴某的帽子遮其脸,二人拉扯将其帽子毛领的搭扣拉断,其用嘴狠狠咬住晓龙的前胸上方部位不放,对方说“你松开,我不弄你了”,其松开后,晓龙揪住其头发,打了其两巴掌,并用上身压其,两只手分别抓住其的两只手推至头顶,其用嘴咬住对方左上胳膊不放,晓龙说“你松开,我不弄你了”,后晓龙直起身,其松开嘴后,晓龙又用身体压其,且欲脱其裤子,其喊救命,并告诉晓龙其是孕妇,但晓龙没有停手,用力将其裤子和内裤脱下,后抠摸其阴道,之后晓龙拿出一只红色包装的避孕套套在阴茎上,插入其阴道,射精后又将一只蓝色包装的避孕套套在阴茎上,再次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内插了几下结束的。后其用纸巾擦拭后,将在副驾驶位置脚垫上的红色塑料避孕套壳子放进自己口袋作为证据,还将汽车内的钱包拿走,后要求晓龙送其回家,并记下车牌号为苏E×××××。回家后在男友陆某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并将钱包交给民警的事实经过。9.苏E×××××的行驶轨迹,证实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情况。10.DNA样本提取笔录,证实对吴某阴道前、中、后三段提取各一份作为检材使用。11.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证实避孕套外侧擦拭棉签、沾有可疑斑迹的卫生纸团1、阴道拭子、吴某秋裤可疑斑迹、副驾驶座椅擦拭棉签1、工具箱把手擦拭棉签、副驾驶座椅头枕擦拭棉签与吴某口腔拭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STR分型相同;避孕套内精液棉签拭子、卫生纸团2上精斑、卫生纸团3上精斑与彭路军血样卡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STR分型相同的情况。12.上海市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彭路军手机在案发时未有播放视频文件的记录,在案发后未有删除视频文件的记录。行车记录仪案发时未有记录的情况。13.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吴某穿着的蓝色棉袄的衣领上有三个扣子掉了,棉袄左侧肩膀正文有一处长约4厘米的破口,左脸上微红,右手背上有一处长约1厘米的抓痕,右手腕处有直径1厘米和0.5厘米的瘀伤各1处;彭路军前颈部下方有五处破口,在右胸乳房上方一处直径约5厘米的咬痕,在左侧肩膀上有一处直径约5厘米的咬痕情况。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5.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16.被告人彭路军当庭供述,证实自己与吴某通过手机陌陌搭识,后在自己驾驶的苏E×××××哈弗越野车副驾驶座,采用强脱裤子、揪头发、抠摸阴部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经过;但辩解发生关系时不明知被害人是孕妇,没有打被害人耳光。17.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彭路军的归案情况。18.江阴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调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和江苏省全省人员库,未查到吴某有违法前科。手机勘验、行车记录仪恢复后,均无与案件相关的数据的情况。车上的泥迹无法鉴定的情况。19.被告人彭路军的户籍及劣迹资料,被害人吴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彭路军的户籍及劣迹资料,被害人吴某的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路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孕妇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路军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路军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朱坤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彭路军从宽处罚的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路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迅寒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