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李世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李世田,吴春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李世田,吴春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李世田,吴春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李世田,吴春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35号龙湖大厦一、二层。负责人:刘茂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田,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春月,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住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李世田、吴春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吴春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