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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福梅与马洪良、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梅,马洪良,马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222号原告:马福梅,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人。被告:马洪良,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阴田乡人。被告:马红艳,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东川镇人。原告马福梅与被告马洪良、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福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梅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林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