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福梅与马洪良、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梅,马洪良,马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222号原告:马福梅,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人。被告:马洪良,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阴田乡人。被告:马红艳,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东川镇人。原告马福梅与被告马洪良、马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福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梅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林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