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委员会,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43号原告周小东,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才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小东与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周小东请求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90万元,案件诉讼费29200元原告周小东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小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