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青岛华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青岛华兴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华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兴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华兴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