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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26号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1495E。法定代表人:王镜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昌颀,系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三霞,系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冉有建,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