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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其东、张文翠、徐其珠、徐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4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其东、张文翠、徐其珠、徐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28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其东、张文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3479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徐其珠、徐其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其东、张文翠、徐其珠、徐其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