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韩俊秀执行张飞荣、王桂荣、刘云、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秀,张飞荣,王桂荣,刘云,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秀,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无业,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飞荣,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无业,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云,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志忠,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俊秀执行张飞荣、王桂荣、刘云、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张飞荣、王桂荣、刘云、李志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