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祚慈与李宏荣,盛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祚慈,李宏荣,盛时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6号之二原告王祚慈,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李宏荣,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盛时琼,女,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祚慈与被告李宏荣、盛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祚慈经本院通知后没有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祚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