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昕蕾、第三人刘顺祥、第三人罗玉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昕蕾,刘顺祥,罗玉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898号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11B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琴,女,汉族,1994年4月30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昕蕾,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第三人:刘顺祥,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罗玉芳,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昕蕾、第三人刘顺祥、第三人罗玉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房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芸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