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金雄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680号罪犯杨金雄,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浙衢刑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