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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明江、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江,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1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江,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雷银环。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邓曼,总经理。申诉人陈明江因与被申诉人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门药店、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6)粤民申2825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明江的再审申请后,陈明江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彭筠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