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龙、顾萍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龙,顾萍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龙,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顾萍娜,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龙与被执行人顾萍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185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