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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桓彬与赵恒、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桓彬,赵恒,李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67号申请人:张桓彬,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赵恒,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李成龙,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桓彬与被申请人赵恒、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恒、李成龙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恒、李成龙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