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21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登高东路东段5号(登高花园)一层13-15号店。代表人:许剑,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新洲城小区A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85669414。法定代表人:陈炸明,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汤秋林、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汤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市东泰煤业有限公司所属位于龙岩市××西××镇××大道××号(龙岩商会大厦)F幢1304、1305办公用房及负一层F62、F63、F64、F83号车位的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龙房权证字第2013145**,土地证号:龙国用(2013)第0187**号,龙国用(2013)第018763号,龙国用(2013)第018764号,龙国用(2013)第018759号,龙国用(2013)第018760号,龙国用(2013)第01876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颖(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