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允贺与上海众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允贺,上海众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84号原告:许允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上海众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市路382号521号。法定代表人:曹亚。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允贺诉被告上海众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允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