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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晓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2201执1178号之二本院作出的一案的(2016)内2201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内2201执1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2201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中”拍卖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权证号:4XXXX号)”补正为”拍卖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权证号:410XXXXXXXX138号)”;本院(2016)内2201执1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拍卖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产权证号:4XXXX号)”补正为”拍卖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权证号:410XXXXXXXX138号)”;”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权证号:4XX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常满小(身份证号:×××)所有”补正为”被执行人周晓冰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D1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86.09平方米,权证号:410XXXXXXXX13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常满小(身份证号:×××)所有”。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