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廉翠锦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翠锦,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626号原告:廉翠锦,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廉翠锦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廉翠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翠锦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翠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廉翠锦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