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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廉翠锦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翠锦,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626号原告:廉翠锦,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廉翠锦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廉翠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翠锦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翠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廉翠锦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