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尹雪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雪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251号原告:尹雪双,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渔阳南路。负责人:赵则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秋月,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职员,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别山支行职员,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雪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雪双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