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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聂亨保与王有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亨保,王有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409号原告聂亨保,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王有泉,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亨保诉被告王有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有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亨保撤回对被告王有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聂亨保承担。审判员  余良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