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852号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瞿坤章。委托代理人沈浩,男。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被告陈小华,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张彩红,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玉娟、华文东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长葛小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与编号为NXXXXXXXXX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卖方:案外人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买方:原告,承租方:被告长葛小华公司)。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从案外人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购买设备6套,原告取得该等设备的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长葛小华公司使用,租赁物由原告委托卖方代理运输至承租方地点(被告长葛小华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95,200元,租金24期,每月一期、期末支付,除第1期和第12期租金为63,140元外,其余22期每期租金均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700元,留购价款1元。租金调整方法: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原告有权取回本合同项下所有租赁标的物并且单方免责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或要求本合同加速到期。为担保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陈小华、张彩红于2014年6月13日同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被告长葛小华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并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8月19日起租后,且自2015年6月21日支付第10期租金后,被告长葛小华公司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原告认为,被告长葛小华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长葛小华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长葛小华公司返还原告在编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三、判令被告长葛小华公司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436,240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3,892.16元(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天数*0.24/360),以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四、判令原告可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长葛小华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长葛小华公司继续清偿;五、判令被告陈小华、张彩红对被告长葛小华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未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长葛小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证据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融资租赁)》证明原告和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及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就融资租赁目的签订了买卖合同。证据3、《租金明细列表》、支付凭证、首付款确认函及收据,证明原告和被告长葛小华公司就融资租赁事宜的租金明细达成一致约定,并且于2014年8月1日承租人被告1向谱港公司支付了295,200元首付款,2014年8月19原告向谱港公司支付剩余设备价款688,800元。证据4、《保证合同》证明被告陈小华、张彩红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证据5、《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证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长葛小华公司收到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未提供任何证据。鉴于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甲方(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销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备价款的当日(以甲方银行回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与租赁物件实际交付与否没有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第九条权利保护事项和补救措施9.2如果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9.3对9.2款约定的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甲方单方免责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及抵押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即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和费用。当甲方处置租赁物件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包括需补缴的税款等)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取回租赁物件的费用……。又查明,截止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未付租金总计436,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3,892.16元。再查明,《保证合同》约定甲方(被告陈小华、张彩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与被告陈小华、张彩虹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租赁物件价款,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亦收到了租赁物件。但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要求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当庭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小华、张彩虹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合同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益流租赁2014第004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三、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436,240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3,892.16元,以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436,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四、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诉请第二项所指的租赁设备与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所负的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陈小华、张彩红对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小华、张彩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2元,财产保全费3,4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5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陈小华、张彩红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附《租赁物清单》序号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配置1数控车床浦江CK6150A1台谱港K1000Ti-A2数控车床浦江CK6150A1台谱港西门子808D3立式加工中心浦江XK-715B1台谱港FANUK-Oi-mate-MD。4立式加工中心浦江XK-716B1台谱港FANUK-Oi-MD。5立式升降台铳床浦江X50401台谱港供方标配6万能式降台铳床浦江X61321台谱港供方标配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