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长浓与周卓铭、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浓,周卓铭,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580号原告:周长浓,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芳琼,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卓铭,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35号(5楼B区)。负责人:黄广南。原告周长浓与被告周卓铭、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长浓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长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浓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62元,减半收取计1210.31元,由原告周长浓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