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文竹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竹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竹根,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6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在悦胜宾馆监视居住,2017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执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竹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竹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文竹根在重庆市潼南区X路公交车上,当公交车行驶至梓潼街道办事处水井湾站到凉风垭站的途中,被告人文竹根采取拉开背包拉链的方式,扒窃被害人黄某随身背包内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手机已发还了被害人。该手机经重庆市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另查明,被告人文竹根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判决以前被羁押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文竹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见证人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文竹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文竹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文竹根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竹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本院(2016)渝015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文竹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代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吉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