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7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邰珺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邰秀巨,邵阿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872号原告邰珺,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邰秀清,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敏。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曾章。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蔚明。被告邰秀巨,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阿金,女,193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邰秀霞,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邰珺诉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邰秀巨及第三人邵阿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邰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邰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元,由原告邰珺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