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雨平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