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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李枝林、饶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李枝林,饶桂香,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16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独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761699579。负责人:纪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彬,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琛洁,该行职工。被告:李枝林,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饶桂香,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设多,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麻岳群,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钭哲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蔡欣伟,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告李枝林、饶桂香、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李枝林、饶桂香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9076.35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贷款利息6959.19元,以及上述贷款本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025‰)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日止;二、被告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枝林、饶桂香于2015年9月7日由被告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共同担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办理小额联保借款贷款合同(编号:3399941Q115090589321),贷款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7日),约定年利率为11.1%,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逾期未归还,从逾期日起按利率加收30%的罚息(即月利率12.025‰)。2015年9月7日,被告李枝林、饶桂香、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399941Q215094433851),协议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联保小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79076.35元、利息6959.1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枝林、饶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借款本金79076.35元,利息6959.19元,并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本金79076.35元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对前项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5.5元,由被告李枝林、饶桂香、李设多、麻岳群、钭哲徐、蔡欣伟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程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MERGEFORMAT?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