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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欧亚楠与曹钢、曹萍、曹铁及周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亚楠,曹钢,曹萍,曹铁,周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亚楠,女,汉族,1991年9月5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德林,男,汉族,1967年6月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系欧亚楠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钢,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萍,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铁,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扬,男,汉族,1976年5月4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羁押于辽源市公安局看守所。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负责人:孙宝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欧亚楠因与被申请人曹钢、曹萍、曹铁及二审被上诉人周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亚楠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对公民收入的补偿,应属死者的遗产。(二)欧亚楠既是曹卫的合法继承人,又是赔偿权利人,应获得死亡赔偿金。一、二审法院以欧亚楠与曹卫的亲密程度有别于曹卫的兄弟姐妹,欧亚楠对曹卫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决定曹卫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于法无据。综上,欧亚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应支付的赔偿,其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故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的认定正确。(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综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状况、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事实是,欧亚楠之父欧德林与曹卫于2010年离婚,欧亚楠与其父共同生活,后欧亚楠于2014年结婚,在外省居住生活至今。一、二审法院认定曹钢、曹萍、曹铁对曹卫在生活上帮助照顾、精神上慰藉较多,与曹卫生前的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并确定由曹钢、曹萍、曹铁对该死亡赔偿金享有权利,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亚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