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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木森与柏强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森,柏强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92号原告黄木森。委托代理人曹根茂(特别授权)。被告柏强。本院在审理黄木森与被告柏强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木森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木森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500.00元,由原告黄木森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