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木森与柏强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森,柏强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92号原告黄木森。委托代理人曹根茂(特别授权)。被告柏强。本院在审理黄木森与被告柏强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木森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木森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500.00元,由原告黄木森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