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伟明、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明,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杨克灿,陈欣,天津曼斯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赛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984号申请人:武伟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0号美华大厦B座3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被申请人:杨克灿,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陈欣,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天津曼斯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市民广场滨海假日酒店22层。法定代表人:陈欣。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赛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义和庄村义和里108号。法定代表人:杨克灿。原告武伟明与被告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陈欣、杨克灿、天津曼斯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赛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伟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陈欣、杨克灿、天津曼斯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赛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伟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杉朗贸易有限公司、陈欣、杨克灿、天津曼斯特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赛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