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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云兰与吴青山、罗美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兰,吴青山,罗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38号申请人:刘云兰,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被申请人:吴青山,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被申请人:罗美燕,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刘云兰与被告吴青山、罗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云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青山、罗美燕位于铜陵市铜官区香格里拉小区9栋201室房产。并与王新宏以共有财产铜官区紫荆苑2栋2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云兰与王新宏共有财产铜陵市铜官区紫荆苑2栋202室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吴青山、罗美燕位于铜陵市铜官区香格里拉小区9栋201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云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