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希良与黄智年、上海准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良,黄智年,上海准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88号原告:吴希良,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宏,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年,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准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894号1幢。法定代表人:程宜江。原告吴希良与被告黄智年、上海准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希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希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希良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