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文中与鲁涛、刘沫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中,鲁涛,刘沫丽,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7034号原告:张文中,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刘沫丽,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建材一条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18995274。法定代表人朱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文中与被告鲁涛、刘沫丽、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被告鲁涛、刘沫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毅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依法转入普通程序,本院通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5月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涛、刘沫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毅、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2016年4月8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M-20-4-2604),并赔偿违约金19216.3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文中出资包工包料承包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水木清华园”房产项目,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原告张文中工程款,就用涉案房屋抵偿工程款384327元。2016年4月8日,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鲁涛、刘沫丽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鲁涛、刘沫丽已履行了合同,支付购房款6万元,卖房人张盼盼许诺合同签订后2年内清偿购房款,被告并未违约;3、如果解除合同,原告应返还购房款6万元及违约产生的利息。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因欠原告张文中工程款,用公司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路北侧××东侧水××小区××楼××单元××号房屋作价384327元偿付原告张文中工程款,房屋所有权属原告张文中。由原告张文中委托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因被告鲁涛、刘沫丽未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公司同意解除与被告鲁涛、刘沫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M-20-4-2604)。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原告张文中工程款,用其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路北侧××东侧水××小区××楼××单元××号房屋作价384327元,用于偿付原告张文中工程款。张盼盼(曾用名张永翔)以房屋所有权是其所有向鲁涛出售房屋,2016年3月26日张盼盼向鲁涛出具保证,内容为:我张永翔保证如果20号楼16楼开不出来双赔十万款五天。被告鲁涛、刘沫丽给付卖房人张盼盼10万元,后张盼盼退给被告鲁涛、刘沫丽4万元。原告张文中要求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购房人鲁涛的票据,公司再与鲁涛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2016年4月8日,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涛、刘沫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水木清华园第20幢4单元2604号房,单价每平方米2860元,总金额384327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原告张文中、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收到涉案房款。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张文中是否系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张文中向本院提交了(1)2016年9月29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2016年4月8日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涛、刘沫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出卖人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辩称,证明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路北侧××东侧水××小区××楼××单元××号房屋作价384327元折抵原告张文中工程款,房屋产权属原告张文中。本院认为,因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文中工程款,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涉案房屋折抵给原告张文中,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张文中,原告张文中委托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房屋。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鲁涛、刘沫丽订立合同时,被告鲁涛、刘沫丽不知道原告张文中委托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外出售房屋,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告鲁涛、刘沫丽未向原告张文中支付房款,原告张文中知道买房人是被告鲁涛、刘沫丽时,原告张文中因此可以行使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鲁涛、刘沫丽给付房款的权利。原告张文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M-20-4-2604),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因被告鲁涛、刘沫丽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庭审辩称如果解除合同,但原告张文中应返还购房款6万元及违约产生的利息,原告张文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张盼盼称将房款交付给原告张文中,原告张文中不予认可,被告鲁涛、刘沫丽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张文中收到房款,因此辩称要求原告张文中返还购房款6万元及违约产生的利息,不予采纳。被告鲁涛、刘沫丽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张文中放弃违约金,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解除第三人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涛、刘沫丽于2016年4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M-20-4-2604)。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张文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