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凤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凤超,马凤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36号罪犯马凤超,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凤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宣判后,二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凤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1年10月一天,马凤超、涂洪民二人骑摩托车在郑州郑东新区抢夺李某某的黄金项链时遭到被害人反抗,马凤超用拳头打被害人头部,抢走其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800元)。抢夺罪:2011年4月至10月,马凤超、涂洪民二人,骑摩托车(由涂洪民驾车、马凤超抢夺)在郑州郑东新区抢夺黄金项链、黄金耳环作案二十起,价值共计8万余元。该犯系主犯。2016年7月18日缴纳罚金5000元;2017年2月7日缴纳罚金30000元。罪犯马凤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凤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凤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