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宝华。委托代理人:蓝点,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辉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张辉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原告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1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