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899号原告:许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16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31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许傲雪,于2013年8月27日生育女儿许茹雪,2015年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许艺凡。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许李斌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均由原告许李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赵某每半个月可探望孩子一次;四、被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归婚生子许艺凡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含信用卡、支付宝透支部分)由原告许李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卢青山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梁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