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余智权与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智权,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余智权,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9081373-0。法定代表人:陈向民。被执行人陈向民,男,汉族,1949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余智权与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余智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128822元及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72元。因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28822元,本案执行费815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向民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陈振港、陈向民及黄瑞兰名下共有的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217号2002房及陈向民名下位于荔湾区周门南路32号403房房屋、陈向民名下位于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217号地下室33号车位,因为上述房产都是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首封(2015)穗越法执字第8513号案的经办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故上述房产暂时无法执行。除上述车辆、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广州南国特种电机厂、陈向民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19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