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常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常振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2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一街25号。负责人:陈炼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璞玉,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振亚,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常振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