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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凯元、郑九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凯元,郑九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郑凯元,男,200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彭泽县龙城镇。被执行人郑九翔,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郑凯元申请郑九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郑九翔应支付申请人郑凯元案款38450.0元,承担执行费476.75元。本院已执行11000.0元,尚有2745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