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44-1号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法定代表人:郭锐,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东谷家庙子村西北。法定代表人:贾纪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同建天华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