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加明与建湖县人民政府钟庄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加明,建湖县人民政府钟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495号原告葛加明,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钟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建湖县钟庄街道创新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杨震,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加明诉被告建湖县人民政府钟庄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加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加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加明负担。审 判 长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