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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忠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朱忠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94号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686135-3,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祥,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忠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计1766元,由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