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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与陈艾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艾勇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23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地址:新疆伊宁市开发区深圳路20号汗马大厦5楼。负责人:付强,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伊宁市。被告:艾勇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新源县监狱服刑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艾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