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曹某1、曹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曹某1,曹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104号原告顾某,女,1928年5月1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朱炳石,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1,男,1949年7月2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曹某2,男,1953年1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施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公众号“”